离婚房产纠纷往往是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焦点。房产纠纷案的特点是: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不动产所有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房产何时购买、由谁出资、登记在谁名下对于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都着重要影响,下面以问答的形式归纳房屋所有权涉及的常见问题。问题一: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问题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有证据证明形成借贷关系的除外。问题三:婚前一方购买并按揭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登记方个人财产,按揭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问题四:婚前一方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问题五: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问题六:婚前以双方共有的前提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揭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应考虑当事人出资比例、婚后生活时间等因素。问题七: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夫妻一方、夫妻双方或某一方与子女,或者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问题八:夫妻一方通过福利、补贴等方式取得产权房,但为取得该房产而与用人单位签有服务期协议的,离婚时该房产的处理由于取得房产一方对此房的获得具有较大贡献,且其将来择业的自由会在服务期内受到限制,因此,夫妻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考虑尚存服务期的长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适当多分给签有服务期的一方。问题九: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并未变更产权登记该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折价款补偿给另一方;对原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权属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处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因修缮、装修而增值的部分,而非因市场情况变化而引起的增值)。问题十:婚后一方或双方继承的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问题十一: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取得补偿或一方回迁取得房屋动迁补偿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回迁取得房屋的,应支付给另一方适当的住房经济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