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销所需材料有: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扩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