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一般都是每年取1-2次,而且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70%的余额,目前很多地区都是一年取一次。但是按照情况不同,地区不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也不尽相同。参照天津为例,不同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不同。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天津市对职工出现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新规定。从2018年9月1日起,有三种情况也可以提取公积金,前提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就是职工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或终止合同关系,只要住房公积金账户达到半年及以上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余额。还有就是纳入低保的,但是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本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另外一种就是职工家属有重大疾病的,也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扩展资料:

对于初次提取公积金的职工,目前未提供按月提取方式,主要是考虑到在公积金缴存业务中,常有单位缴存不及时,以致职工公积金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按月提取失败。若提取失败次数频繁,则会导致公积金提取终止,影响职工正常提取。

建议缴存职工首选每3个月提一次,但若单位缴存比较及时,且职工个人又确实需要按月提取,可在办理每3个月提取一次的手续后,再办理每月提取手续,即可实现公积金按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