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保证人依据法律和保证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和强度。可见,保证人对主债务承担履行或清偿责任具体的“量”是由三方面决定的:
首先,保证责任的范围从属于主债务的范围,由主债务的多少、大小决定。
由于合同保证具有从属性,因此保证责任的范围在总体上不得超出主债务的范围,在强度上也不得重于主债务。
其次,保证责任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如,可以约定只就主债务本身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主债务产生的其它负债不作保证。当事人的约定是多种多样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就应认可。
再次,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责任范围或者约定范围不明确的,则由法律规定。
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金是指在主合同、保证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由保证人承担的赔偿金。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