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减刑程序是由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进行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才启动。而笔者认为应增加由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罪犯认为自己确有悔改表现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司法机关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因违反监规而受到处罚,即获准减刑。适用该减刑程序的实质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即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是罪犯计分考核中无扣分或扣分未达到规定的限度,且未受到行政处分。创设该减刑程序的目的是:(1)使绝大多数罪犯都能从中受益。由于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除少数罪犯外,绝大多数罪犯都会启动减刑程序并获准减刑,因此该程序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2)最大限度地克服暗箱操作。由于该减刑程序是由罪犯本人启动,只要司法机关无证据材料证明罪犯不应当减刑即获准减刑,不存在暗箱操作。(3)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罪犯想不想减刑由罪犯本人决定是否启动减刑程序,因此将减刑启动权交给罪犯行使,有利于罪犯自我约束、自我衡量、自我评价,同时也使罪犯从心理上确信减刑的公正性。鉴于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是一种普遍受惠制度,其减刑的幅度不能太大,否则影响了原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其减刑的幅度和次数可由法律直接确定:对于减刑的次数,可考虑每一季度减一次,一年减四次;减刑的幅度,可规定为每季度减十五天,一年四次可减两个月。监狱启动的减刑程序和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相比,一个是由执行者启动,一个是由被执行者启动,一个是保证监狱的意志得以体现,一个是保护罪犯的普遍受惠制得以实现,一个面小而幅度大,一个面大而幅度小,从而使减刑程序结构趋于平衡、合理,以充分体现减刑过程中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