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实施监察。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劳动计划,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招收(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以及考核的内容、方法。招收(聘)简章报当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所需职工,在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招收(聘)。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招收(聘)职工。招聘境外员工,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有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聘)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以及国家规定不能录用的其他人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在职职工,除国家规定限制流动的人员外,原单位应当予以支持。职工与原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合同规定处理有关问题。如有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职工,应当贯彻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对职工的培训义务,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第八条中方企业同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时,原有职工未被录用的,应当由中方企业安排。企业自行安排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安排。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规定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期限,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劳动合同规范文本,供企业使用。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双方约定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签,需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鉴证。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应当按照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本人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终止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和在劳动合同期内被辞退的职工,由所在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待业职工的有关规定对待;原从外地招用、聘用者,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劳动合同期内的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期间,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企业均不得辞退。对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有关劳保福利的规定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