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享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等刑罚执行机关,根据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刑罚的权力。
其中,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处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拘役以及拘役缓刑的执行。此外,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