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向承担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二、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行政复议机关。房山区人民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职责,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法制工作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四、房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职责1、受理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五、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限制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它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六、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它处理决定。七、申请人的一般条件1、申请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2、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3、申请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的相对人;4、申请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须具备法律赋予的申请人资格。八、被申请人的条件1、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予一定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不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2、作出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九、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书写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