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1.原国土资源部

办公厅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政策法规司 调控和监测司 规划司 财务司 耕地保护司 地籍管理司(不动产登记局)土地利用管理司 地质勘查司(矿产勘查办公室) 矿产开发管理司 矿产资源储量司 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执法监察局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人事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2.原国家海洋局

战略规划与经济司 政策法制与岛屿权益司 海域综合管理司 预报减灾司 科学技术司 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3.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国土测绘司 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地理信息与地图司(测绘成果管理司) 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4.国家土地督察局

北京局 上海局 沈阳局 南京局 济南局 广州局 武汉局 成都局 西安局

5.中国地质调查局

扩展资料:

1.职责:

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国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

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然资源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第三条 自然资源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