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轨职工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的简称。其基本要点是: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今后企业新裁减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对现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下岗职工,采取加大再就业工作力度,通过劳动力市场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并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现基本生活保障方式的转变。(1)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中,对2005年12月31日前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简称“4050人员”),且距正常退休年龄满5年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下岗职工,发给《再就业优惠证》,运用各种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再就业援助力度,采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鼓励灵活就业等办法,促进其实现再就业。对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帮助,但实现再就业仍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与职工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协议,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退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难以全部承担缴费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2)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满5年或工龄年满30年(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难以再就业的人员,原则上不解除劳动关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有困难的,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领取2?D4年的失业保险金。国有困难企业为下岗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资金不足的,从并轨资金中予以适当补助,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直到退休。(3)对“4050”以下人员,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其再就业能力,并综合运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他们实现再就业。要把就业特困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服务。同时,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国有困难企业无力承担的,视其困难程度,从并轨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集资款等债务问题。企业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企业可以经其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规定程序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采取处理库存产品等形式筹措资金,优先解决拖欠职工债务问题。凡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筹措不到位、不能妥善处理拖欠下岗职工债务问题的,原则不能申请财政的资金补助。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在并轨期间进行改制时,原则上职工的安置费用由改制企业负担。属于困难企业需要并轨资金承担安置职工费用的,经劳动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可实行并轨所需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费用、代缴社会保险等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对并轨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实行申领发放直通车并轨中申领发放直通车是指,对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与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并轨人员,免予失业登记和个人申领手续,经企业申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直接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他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代其集中进行失业登记,免予个人申领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直接发放失业保险金。做好并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基本政策规定在并轨工作中,必须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及时为其办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可按照个体工商户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后的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