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审核——批准。

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扩展资料:

建立公墓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2、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3、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