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理中的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该小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王某的监护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理由是: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有监护责任。本案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监护不周等疏忽,致使张某受到伤害,推定学校具有过错。而王某作为真正的加害人,其亦有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学校与王某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对学校与王某监护人都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与在校学生是一种委托监护关系,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人身受到损害,说明学校监护不力,学校与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该小学中只需作出适当补偿即可。理由是:学校与王某监护人均无过错,体育活动本来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只是由于体育老师在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失误,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张某作出一定补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对学校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王某的监护人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学校与王某的监护人共同承担对张某损害赔偿责任。

三、学理分析

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司法实践经常遇到。要正确处理本案,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从理论上澄清以下问题:

(一)学校与学生是否是监护关系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存在着三个法律关系,一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家长之间的关系,三是未成年学生与其家长之间的关系。其中第一个法律关系是最值得探讨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学校(非私立学校)与未成年在校学生并不是监护关系,将监护概念引入学校对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中,将带来种种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