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法多年来,不动产继承的法定继承权都是通过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同样,遗嘱继承权也应经公证处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来认定。确认遗嘱的效力是公证处认定遗嘱继承权的基础,也是必经程序。第一,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法定继承人,并限期到场,期限届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即可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或认为其对遗嘱无异议,使该遗嘱被确认。第二,以公告的方式公示。对于无法通知到的利害关系人,或可能存在但目前尚未知悉有关情况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人,或拒收书面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应在立遗嘱人生前户籍所在地、主要生活居住区等的主要媒体、报纸上刊登。权利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前来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亦可视为其已被通知到,而自动放弃权利,使遗嘱得到确认,从而使不作为的行为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向立遗嘱人生前所属的基层组织、亲朋邻里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可分别由被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的所在单位或其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因为这些情况作为有管辖权的基层组织是较容易掌握的。走访立遗嘱人生前的亲朋、邻居了解核实。这样,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遗嘱效力的可变性等一系列问题都能得到有效地解决,从而使遗嘱继承公证能够顺利进行,以实现遗嘱人的生前意愿,维护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