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驻我国的大使、公使、等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邀来我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外交权是政府间公平外交的权利,豁免权是政治权利。

1、外交豁免权属外交特权之一,系国际间为方便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依据相互尊重主权及平等互利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权。

2、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豁免、执行豁免。

3、外交权是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门和外交代表机关拥有的外交职权的总称。

4、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