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2]《公司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