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3、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扩展资料:

从重、从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职责范围内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2、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

3、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4、在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5、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1、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主动承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且成效明显的。

2、平时注重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主动报告、及时纠正,积极挽回损失或者减小影响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