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内容有市政府可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对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的范围进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一般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