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存在的法律风险有:

一、不在法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有些企业对该条法律规定并不了解,导致会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进而会发生试用期无效,增加签订劳动合同次数等风险。

三、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支付劳动者工资;赔偿劳动者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