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赠与是一种无偿取得财产权的方式,包括两种情形:(1)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财产。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人合同。夫妻一方做为受赠人与第三人订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物交付的时间系在受赠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财产即为婚后因赠与所得的财产。(2)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遗赠也称之为死因赠与,是指公民采用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它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两个月后,明确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即取得受遗赠的财产。与因继承取得的财产一样,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也是财产权的继受取得方式,应当尊重原财产所有人即赠与人、立遗嘱人的意志,不应一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3项将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分为两种情形: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属于接受赠与的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婚后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