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转变成普通程序的情况如下: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所以,在此期间内不能审结的要转为普通程序。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请参考民诉意见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审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扩展资料:普通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易程序是指较之通常为第一审程序更为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即:(1)原告人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争议;基层人民法院或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2)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3)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受开庭的有关规定、法庭调查顺序和辩论顺序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