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不可以找关系。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