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公司的描述,甲公司生产的设备,放在乙公司供其使用,所有权属于甲公司,甲公司每年收取服务费,属于甲公司租赁设备给乙公司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规定: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七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所以,按上述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供乙公司使用收取服务费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实际交纳税费时,借记“应交税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