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认为说明的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