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回户口所在地上学需要的证明:

1.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

2.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

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9条 转到外省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生或家长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转学证明”与转入地户籍迁入证明,到迁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入手续,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安排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由上述规定,不需要所述的印章,但具体情况应当以教育局的要求为准。

扩展资料:

关于转学的注意事项,根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10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11条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12条 从国外转回来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做相应认定,安排学校就读。

第13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