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进行的时候,如需要追加诉讼主体的话,可以依法申请,改变诉讼的走向或是结果。但追加诉讼主体并不是想要加,就可以直接插进来的,还需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那么,追加诉讼主体的流程怎么走?追加诉讼主体的流程怎么走?追加诉讼主体是在开庭之前,经法院审批,批准后进行诉讼。按照原审判程序进行。浅谈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和确定的诉讼主体一、共同诉讼在法律规定中的缺陷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该条从立法上只是以诉讼标的是否是共同的为标准,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进行了分类,并没有明确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的一般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该条虽然规定了应通知没有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但并没有明确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诉讼的所谓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法律后果,这使得法院的这一规定与现代的司法理念不符。1、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权利在民法理论上称为私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什么时间行使、以什么方式行使自己的私权利,存属个人私事,人民法院无权介入,更不应代替当事人行使相应权利。2、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规定相矛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那么被追加的共同原告首先属原告,在普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按撤诉处理,为什么被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的共同原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还仍要将其列为原告呢?3、在法律文书中将无法对人民法院主动追加的拒不到庭的共同原告作出恰当的裁判因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拒不到庭,在法律文书中将无法表述其具体的诉讼请求,在判项中更无法判令被告如何向其履行何种义务。还是以继承案件为例,继承案件一般是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合并。一般继承案件中,都要先对权利人(原告)享有的继承权及其份额作出确认,然后再判令遗产持有人或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权利人给付相应份额的遗产。而在被追加的共同原告没有向被告主张权利且拒不出庭的情况下,其既然没有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在判项中对其继承权及份额作出确认都是多余的,更不应该判令义务人向其履行,否则人民法院就是替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就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假如不对被追加的共同原告的相关权利作出上述裁判,那么追加这样的“共同原告”又有什么实际意议呢?以上讨论了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追加共同原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