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83)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贪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