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常开展公证业务,公证机构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我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规定。1.业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公证法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2.执业监督制度。公证法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2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5)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26条规定,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1)组织建设情况;(2)执业活动情况;(3)公证质量情况;(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5)档案管理情况:(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8)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3.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法第14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也有相应规定。4.培训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5.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考核办法应当包括考核工作的原则、考核的内容、考核的等次和标准、考核的程序和时间安排。6.执业档案制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人执业档案。《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公证执业活动。公证机构是为人们提供公证证明的机构,在执行时有自己的管理制度,所以更加值得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