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从公民申请办证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

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可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换领居民身份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应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1、因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等)变更的;

2、居民身份证证件损坏的;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的。

三、补领居民身份证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申请补领新证。注意事项: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由监护人陪同办理。申请人与其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内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等)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扩展资料:

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需注意:

一,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二,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

三,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

四,自助服务终端开通,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