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劳动者只有在被正常辞退和裁员二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期满后,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以下七种情况:(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因此被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