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买卖后,买方不过户,车辆的登记人可以凭机动车买卖合同,身份证,到车登记地区法院诉讼。可以在胜诉后,由车辆登记人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公告该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作废。《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