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xxxxxx小区住宅房一套出售给原告;房屋单价为3900元每平方米,119.44平方米,总价481216元;同时特别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住宅房;如延迟交房,按照已收价款的银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延迟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了房款,原告付清全部房款后,一直等待被告按期交房,但被告将交房日期一拖再托,直至2014年1月23日才向原告交付房屋,延迟交房天数达85天。原告认为,被告延迟交房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委员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此致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