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物权法》直接规定了交付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方式可以发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除此外还确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来转移动产所有权。下面我们来具体考察一下此三种产生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交付方式:一般认为,交付是指将自己占有的物或权利凭证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交付作直接的定义,但却区分了交付的几种类型。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在《物权法》上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1、现实交付所谓现实交付指权利人将其直接占有的物移转给他人占有的行为。《合同法》对现实交付的时间有明确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仓单、提单,以替代标的物本身。《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单证的转移,适用现实交付的有关规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3、简易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是对动产物权简易交付的规定。这里的法律行为在所有权转移中主要是指动产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动产转让协议。此种规定经常会出现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已存在保管、租赁、借用、仓储等关系,即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在前,订立买卖合同在后。4、指示交付《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该条是对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规定。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出卖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出卖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里的第三人既包括对动产的合法占有人,如根据租用、保管协议占有动产的租用人、保管人等;也包括以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占有动产的无权占有人。指示交付中,第三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只是发生无形的请求权移转,无法向外界展示物权的变动,因而其公示效果较弱。5、占有改定《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条是对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出卖人使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该动产的现实以转的交付。占有改定常发生于出卖人将其动产出售但是在一定时间内又需要使用该动产的情形;以及买受人已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但需要出卖人对该动产进行暂时保管或改进的情形。在占有改定情形下,仅具有当事人移转动产物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取得间接占有的合意,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仅仅通过当事人的合意在观念中完成,第三人无从察知物权的变动,因而其公示效果更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