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回避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根据《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