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第二、离婚起诉书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第三、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不判离婚。

第四、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不判离婚。

第五、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法院不判离婚。

第六、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判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