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条无效,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2.趁人之危或逼迫签下的借条无效;
3.没有实际支付的借条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借条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