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方在起诉离婚时无法提供被告的资料,那么诉讼请求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此时,当事人可以去派出所寻求帮助,协助查询被告的身份信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时应当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于法院确定被告的身份能够被识别,从而避免被告同他人的身份相混淆,影响后期裁判的执行。因此,在起诉离婚时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在离婚纠纷中,只要原告提供了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或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即达到证明“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原告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