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如今在网络发达的城市,信息传递速度已经超乎人们的想象,也因此,很多人也瞄上了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的商机,像在深圳,很多都收到过网络中奖等信息,有很多人一不注意就会掉入别人的陷阱种,那么,网络中奖诈骗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谁又该为此负责?网络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我们很多人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贩网络服务经营者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首先要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侵权责任要与其承担的注意义务相匹配。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信息进行主动监控的义务,但其仍负有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的义务,比如说,在知道网络用户有被诈骗的情况下未及时删除相关诈骗内容信息的话,又或者对权利人的通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及披露侵权人资料的义务。此时网络服务经营者就需要按照其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不能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超过其实际操纵能力的的义务。不过要求一个普通人来分辨网络服务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是比较苛刻的,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遇到类似网络中奖诈骗又怀疑网络服务经营者又责任的话,建议可以找个网络中奖诈骗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一下,以便更好的维权。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主要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1]认为,只要平台能提供涉案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不能证明平台“明知或应知”涉案经营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则平台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2]认为,虽然平台不是交易双方的主体,但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其对于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产品信息图片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