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过户应当向村民居委会提出申请,其过户流程如下:

1、原宅基地和现宅基地使用者共同向村民委员会申请;

2、村委会向国土资源所申请;

3、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公示十五日。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