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无等级”。
(三)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
(四)刑法宜“中”,追求刑法的平允
(五)原心论罪,强调主观罪过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
(一)法家的刑法思想:主张成文法,认为法律应当公开;主张刑无等级,认为法律应当平等;主张“法后王”,认为刑法应当随着世代的发展而演变,反对泥古;主张重刑主义,认为只有通过严刑峻法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二)儒家的刑法思想:德主刑辅,“德主刑辅”是儒家刑法思想的核心;先礼后刑,重礼轻刑;刑宜宽简适中
(三)道家的刑法思想:认为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是一切罪恶的源泉,主张退回到“鸡犬之声相闻,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小国寡民”社会中,甚至退回到什么也没有的混沌
(四)墨家的刑法思想:在刑法理论上主张公正执法,不偏不倚,反对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又不赞成法家的严刑峻法、重刑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