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刑事谅解书,虽然当事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但人民法院并不会因此而判处缓刑。另外,如果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处缓刑。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程序:

应规范提出缓刑建议之程序

缓刑是我国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在整个刑罚适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否适用缓刑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剥夺与否,也关系到能否更好地促进轻微刑事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因此,检察机关提出恰当的缓刑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立法的不完善和过于抽象,存在缓刑建议质量不高、随意提起和不规范提起的现象。笔者认为,应规范提出缓刑建议程序,充分发挥检察的法律监督职能,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加强缓刑适用条件审查。刑法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但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还应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该缓则缓,保障犯罪人合法权益,如犯罪分子属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或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或坦白交代积极退赃,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当提起缓刑建议。

对暴力性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二次以上拘留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累犯的一般不应提起缓刑建议。2、规范缓刑建议的内容。明确的缓刑建议内容,对于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检察机关不仅应提出缓刑的建议,还应当提出明确的缓刑考察期间,且考察期间幅度不宜过宽,否则量刑建议的功效将打折扣。

另外,缓刑建议应加强说理,从事实和法律进行多方面的论证,既有助于推动量刑辩论的针对性,也有助于强化量刑裁判的正当性。3、规范缓刑建议审批程序。笔者认为,对于缓刑建议应区分应当提起、可以提起和是否提起争议较大三种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不具有危害性应当提起缓刑建议的,主诉检察官可在授权范围内提出,如公诉部门负责人有不同意见的,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对暴力性犯罪,曾受过劳动教养等一般不予提起缓刑建议,但由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提起缓刑建议社会效果较好的,由承办检察官提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于是否提起缓刑建议存在较大争议的,必须经部门讨论后,报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保缓刑建议的正确提出

对于是否判决缓刑和是否有被害人的谅解书关系并不大。如果是有被害人的谅解书的话可以在量刑的时候进行减少。如果需要判处缓刑的话首先是犯罪较轻,或者身体本身是患有相关疾病的患者是可以判处相关缓刑的,跟谅解书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