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的变更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后,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同时也可以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交强制措施的变更申请来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