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留置送达并未经当事人签收,不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79条:“有关当事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以及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的规定不适用调解书的送达,其他规定仍应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