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跨省户口迁移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等等。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