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为人民法院立案的四大基本要件。依照该规定,无论是合伙未经清算或的合伙纠纷,只要具备上述要件,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二)清算并非立案的前置条件尽管,《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均设专章规定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的清算责任和具体的清算程序,但个人合伙不受上述两法律调整。《民法通则》未就个人合伙终止后的清算义务作出规定,《民事诉讼法》亦未将合伙清算规定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存在的合伙纠纷案件未经清算,不予受理,即便受理也驳回起诉的做法并不具备法律依据。(三)以此为由不予立案显示公平在大多数的个人合伙的合伙纠纷案件当中,合伙人之间或多或少的存在亲属、朋友关系,这就不可避免的导致财务管理相对混乱。普遍存在缺乏规范的明细账本、合伙人各记各的帐,一旦形成纠纷并诉至法院,各方均只能提供部分账目,或者账目、财产都由被诉一方合伙人控制,在其不主动配合的情况下,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难以全面查清。甚至有个别掌握账目或财产的合伙人私自处理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账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逃避法律制裁。倘若法院不区分情形,一律以账目不清或未经清算,合伙财产不能分割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但有违法理,势必会导致一方合伙人利益受损,显示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