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未到期限的临时建筑会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是鉴于临时建筑的特点,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按照《城市规划法》第33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拆迁人对拆除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而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