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证据里面既有可能有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传来证据里面也既有可能存在直接证据,也有可能存在间接证据。比如亲眼目睹抢劫过程的证人甲证明曾目睹犯罪嫌疑人乙持刀抢劫丙,证人甲在法庭上所作的证言即是原始证据,又是直接证据;证人甲在法庭上作证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这里甲的证言既是原始证据,又是间接证据。而如果丙在法庭上作证说甲曾经告诉他说曾看见乙在案发当日满身是血迹的从被害人家里走出来,如果是为了证明乙是否是作案人,则既是传来证据,又是间接证据。这种情况证明力是比较低的,但并非绝对不可采信。因此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不同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还是在行政诉讼中,有些证据既属于直接证据,也属于原始证据。例如,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具有某种财产关系的书面合同原本,既是直接证据,也是原始证据。因为直接证据都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原始证据是来源于客观世界的第一手材料,所以,同间接证据、传来证据等证据相比,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往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或某一方面事实,因此,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首先取得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但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对于行政执法案件来讲,应首先重视取得原始证据中的直接证据,以充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这不但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一般来讲,行政执法案件比较简单,主要证据的隐蔽性不强,应当也可以直奔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