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十八部门《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对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限制担任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融资授信限制。
(四)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19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93条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
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不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5、不得出国出境;
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