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本条对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作了专门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是短期保险,如健康保险,其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类似于财产保险,一般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除此之外,人身保险中大多数是长期保险,如人寿保险。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者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或者保险合同到期后,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此,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期比较长,因而保险费金额比较高,如果一次性支付,会给投保人带来困难。为了照顾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也是为了人身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的方式,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作了进一步规定,即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即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为了使长达数十年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得以维持,投保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按期支付以后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