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远没有结束,可能这依然会是一个旷日持久的斗争,这个最主要就是体现在孩子的抚养费上,11月23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小女孩,而坐在被告席上的则是她的妈妈,为的就是索要抚养费。小静是2010年出生的,今年五岁了2014年5月12日,她的爸爸李某和妈妈胡某协议离婚了。当时两人约定小静跟着李某一起过,胡某不支付生活费,夫妻共同所有不动产、存款归李某所有,李某另外支付胡某精神赔偿费40000元。一年多过去了,随着小静生活费、教育费不断增加,李某一个人抚养女儿很是幸苦,想到前妻一个人逍遥自在,心里感觉不平衡。日前,他以离婚时没有考虑到小静的权益为由,以女儿小静为原告,将前妻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来到法院开庭的胡某很是气愤,声称协议离婚时已有约定,不愿再另外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告诉她: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在必要时是可以起诉父母支付超过原来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的。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小静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最终与被告胡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欠付被告胡某40000元精神赔偿费折抵,作为被告胡某给付原告小静抚养费,原告小静放弃向被告胡某额外主张给付抚养费,被告胡某放弃向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主张精神赔偿费等相关费用。法官释法:离婚后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是常有的事情。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更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中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换句话说,在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子女所需实际费用的增加。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至法院这两种方式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