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质的单位的工伤补偿标准不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补偿;人民警察、军人、民兵、民工等适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补偿;其他。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